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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24-11-07 点击量: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树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发展潜能,鼓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发展,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公共卫生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教育和引导学生爱国爱民、锤炼品德、勇于创新、实干实学,鼓励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扎实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深厚人文情怀、强烈创新精神、宽广国际视野的时代新人和未来领军人才。

第三条 授予对象为我院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我院推荐的荣誉学士学位人数(含破格推荐名额) 不超过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3%。荣誉学位须经我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方可上报。

第五条 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向上,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工作和学生集体活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 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 已获得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居本年级或专业前10%

5.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的院(系)特色必备条件(如通过荣誉学位培养课程等)。

第六条 鼓励学生多元化发展,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从创新研究能力、文体和劳动素养、国际视野、团队合作和领导力、社会责任心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细化以下指标,制订相应的荣誉学士学位评价细则,择优选拔。多元化评价指标包括:

1. 在校期间曾被选拔为学习特优生进行培养;

2. 学士学位论文(或本科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为优秀

3. 积极接受一生一技”“一生一艺等艺术、体育、劳动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4. 本科期间有海外学习交流经历并获得学分、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交流学习证明、证书;

5. 在校期间曾赴学校官方认可的国际组织实习;

6.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果;

7. 积极参加学生工作、志愿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在校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50 小时以上,或担任各级学生工作职务一学年及以上,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同等称号);

8. 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9. 践行四个服务,志愿到西部艰苦地区、基层及国家重点单位就业,并受到学校表彰;

10.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认定在学术上或其它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

第七条 对在前述指标中获得特别突出成绩或荣誉的优秀毕业生,加权平均成绩居本专业排名前20%的,可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破格推荐资格,经学院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评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认定后,可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称号。

第八条 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两名专家推荐信及有关成绩、成果与奖励证明。推荐专家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学院成立荣誉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小组(可委托院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生进行选拔考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院网站或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院将推荐名单汇总、审核后,呈本科生院审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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